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1号
北京、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中轻总公司关于2004年度费用分摊办法的
申请》(中轻总[2005]2810/043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合计金额(万元) 所在地
1.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 143 北京市东城区
2.中国纸张纸浆进出口公司 459 北京市东城区
3.中轻鞋帽进出口公司 288 北京市东城区
4.中轻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440 北京市东城区
5.中轻箱包劳动保护用品进出口公司 168 北京市东城区
6.中轻日用百货进出口公司 276 北京市东城区
7.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47 北京市东城区
8.中轻东方进出口公司 300 北京市东城区
9.华光国际运输总公司 25 北京市东城区
10.中轻深圳进出口公司 30 深圳市
11.广州中轻进出口公司 108 广东省广州市
12.中轻大连进出口公司 30 大连市
13.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 132 宁波市
14.中轻建材进出口公司 6 北京市
15.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公司 48 北京市
合 计 26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