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 国税函[2005]26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吉林、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
山东、河南、四川、甘肃、陕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器
财字[2004]96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760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
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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