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6日 国税函[2004]98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物集财
[2004]033号)。经研究,现就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进一步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所属的7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从2004年起,由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
法。?
二、该集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
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该集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
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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