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4日 国税函[2004]99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三江航天集团关于申请2004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函》(三江计函[2004]6号)。中国三江航天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
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
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三江航天集团所属的23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
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湖北省远安县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不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他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你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
定确定。
二、中国三江航天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
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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