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1日 国税函[2002]5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以下称西飞集团)的
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飞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略),2001年由西安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附件:西飞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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