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52号颁布时间:2004-11-30

     2004年11月30日 国税函[2004]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从2003年度开始进行重组改制,现 已完成该项工作并更名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对 上述两行更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上述两行更名后不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范围,而且还全面继承原有的 权利、义务,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属分行、支行可继续按《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在公司总 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上述两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汇总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两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