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6日 国税函[2001]809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0年底,
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电集团全资控股的16家成员企业(名单略),2001年度由西安电力
机械制造公司在陕西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西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接收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
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西电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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