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3日 国税函[2003]1137号
北京、上海、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总部合并汇缴的申请
报告》(华鑫证券字[2003]28号)。经研究,现对华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度按照《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
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
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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