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4]62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104号),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
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
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
所得税。
附件: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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