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3日 国税函[2003]1103号
北京、上海、山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激纳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西证总字[2003]76号),申请由总公司在陕西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经研究,现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底前,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陕西省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
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西部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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