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56号颁布时间:1994-08-03
1994年8月3日 国税函发[1994]456号
北京、上海、天津市、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东、
云南、河南省、青岛,大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南京、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
业集团之一。现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远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远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其53户控股100%的紧密
层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八五”期间暂由核心企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在北京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远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远集团成员企业兴办的其他
全资公司(企业)、中远集团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款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
四、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中远集团成员企业如改变控股关系而变所得税的缴库方
式,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一、中远集团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的成员企业名单
中远集团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的成员企业名单(节 录)
1.中远财务公司 北京市
2.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北京市
3.北京外轮代理公司 北京市
4.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北京市
5.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 北京市
6.中国汽车运输北京华通公司 北京市
7.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 北京市
8.中国汽车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北京市
9.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 北京市
附件二: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节 录)
1.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 北京市
2.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
3.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4.中远实业公司 北京市
5.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
6.中远工业公司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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