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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56号颁布时间:1994-08-03

     1994年8月3日 国税函发[1994]456号 北京、上海、天津市、河北、辽宁、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东、 云南、河南省、青岛,大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南京、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 业集团之一。现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远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远集团的核心企业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其53户控股100%的紧密 层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八五”期间暂由核心企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在北京 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远集团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远集团成员企业兴办的其他 全资公司(企业)、中远集团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税款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   四、从本文下达之日起,中远集团成员企业如改变控股关系而变所得税的缴库方 式,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附件:一、中远集团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的成员企业名单   中远集团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的成员企业名单(节 录) 1.中远财务公司 北京市 2.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北京市 3.北京外轮代理公司 北京市 4.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北京市 5.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 北京市 6.中国汽车运输北京华通公司 北京市 7.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 北京市 8.中国汽车运输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北京市 9.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 北京市 附件二: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节 录) 1.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 北京市 2.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 3.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4.中远实业公司 北京市 5.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 6.中远工业公司 北京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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