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77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
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
核结果,兑现奖惩。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
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
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
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
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
认真对待检查。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
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
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
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
活不宜死”。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
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十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为便于操作,现就有关
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
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2、“申报率”中的“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
税务登记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破产清
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
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
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
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
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
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
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
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
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
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
(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
(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6、申报准确率70-75%;
7、立案率85-90%;
8、结案率85%以上;
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
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一)重点
抽查着重考核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3个最基本的指
标,明年再逐步扩大抽查范围。
(二)方法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的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交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个省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分
局。具体抽查单位由总局统一确定,另行通知。
被抽查的地市由总局确定,分局则采取“两结合”的方式产生,即被查地市局自
行推荐一个最优的分局,检查组再在其所属分局中随机抽取一个分局。
涉及具体指标的考核检查,采取实地抽样和查对电脑(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
登记率,由检查组和被查分局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分别在分局所辖的任意街道上
分类各抽取50户,然后回所查单位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档案,以此推定该分局的登
记率,以两个分局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为所抽查地市局的登记率,同时也作为该省的
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只抽查主体税种,即国税局只查增值税,地税局只查营业税。
抽查以电脑记录为依据,分类确定分局的申报率和入库率,以两个分局的加权平均数
作为地市局的抽查结果,同时也作为该省的抽查结果。
(三)步骤
1、10月中旬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负责检查省市局抽调,原则上每组6
人左右,由征管处处长带队,由计财、稽查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各省市自行
确定,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名单报总局征管司。届时总局也将有选择地派
员参与若干检查组的检查。被查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合检
查组工作。
2、10月20日各检查组同时直接进驻被查单位,10月21日至11月21
日实施检查。
3、11月28日至30日总局将召集各检查组汇报、总结,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4、12月上旬通报交叉抽查结果。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抽查分组安排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原则上按大区安排交叉抽查。具体分组如下:
1、华东区:
(1)山东查上海;
(2)江苏查浙江;
(3)上海查安徽;
(4)江西查江苏;
(5)安徽查山东;
(6)福建查江西;
(7)浙江查福建;
(8)宁波查青岛;
(9)青岛查厦门;
(10)厦门查宁波。
2、华北区:
(1)北京查山西;
(2)天津查内蒙古;
(3)河北查天津;
(4)内蒙古查北京;
(5)山西查河北。
3、东北区:
(1)黑龙江查辽宁;
(2)吉林查大连;
(3)辽宁查吉林;
(4)大连查黑龙江。
4、西北区:
(1)新疆查宁夏;
(2)青海查陕西;
(3)甘肃查青海;
(4)宁夏查甘肃;
(5)陕西查新疆。
5、中南区:
(1)河南查湖南;
(2)湖北查广东;
(3)湖南查广西;
(4)深圳查海南;
(5)广东查河南;
(6)广西查深圳;
(7)海南查湖北。
6、西南区:
(1)四川查西藏;
(2)云南查重庆;
(3)贵州查四川;
(4)重庆查贵州;
(5)西藏查云南。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