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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77号颁布时间:1999-08-20

     1999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 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 核结果,兑现奖惩。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 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 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 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 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 认真对待检查。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 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 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 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 活不宜死”。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 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十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为便于操作,现就有关 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 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2、“申报率”中的“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 税务登记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破产清 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 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 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 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 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 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 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 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 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 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 (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 (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6、申报准确率70-75%; 7、立案率85-90%; 8、结案率85%以上; 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 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一)重点 抽查着重考核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3个最基本的指 标,明年再逐步扩大抽查范围。 (二)方法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的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交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个省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分 局。具体抽查单位由总局统一确定,另行通知。 被抽查的地市由总局确定,分局则采取“两结合”的方式产生,即被查地市局自 行推荐一个最优的分局,检查组再在其所属分局中随机抽取一个分局。 涉及具体指标的考核检查,采取实地抽样和查对电脑(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 登记率,由检查组和被查分局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分别在分局所辖的任意街道上 分类各抽取50户,然后回所查单位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档案,以此推定该分局的登 记率,以两个分局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为所抽查地市局的登记率,同时也作为该省的 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只抽查主体税种,即国税局只查增值税,地税局只查营业税。 抽查以电脑记录为依据,分类确定分局的申报率和入库率,以两个分局的加权平均数 作为地市局的抽查结果,同时也作为该省的抽查结果。 (三)步骤 1、10月中旬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负责检查省市局抽调,原则上每组6 人左右,由征管处处长带队,由计财、稽查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各省市自行 确定,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名单报总局征管司。届时总局也将有选择地派 员参与若干检查组的检查。被查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合检 查组工作。 2、10月20日各检查组同时直接进驻被查单位,10月21日至11月21 日实施检查。 3、11月28日至30日总局将召集各检查组汇报、总结,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4、12月上旬通报交叉抽查结果。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抽查分组安排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原则上按大区安排交叉抽查。具体分组如下: 1、华东区: (1)山东查上海; (2)江苏查浙江; (3)上海查安徽; (4)江西查江苏; (5)安徽查山东; (6)福建查江西; (7)浙江查福建; (8)宁波查青岛; (9)青岛查厦门; (10)厦门查宁波。 2、华北区: (1)北京查山西; (2)天津查内蒙古; (3)河北查天津; (4)内蒙古查北京; (5)山西查河北。 3、东北区: (1)黑龙江查辽宁; (2)吉林查大连; (3)辽宁查吉林; (4)大连查黑龙江。 4、西北区: (1)新疆查宁夏; (2)青海查陕西; (3)甘肃查青海; (4)宁夏查甘肃; (5)陕西查新疆。 5、中南区: (1)河南查湖南; (2)湖北查广东; (3)湖南查广西; (4)深圳查海南; (5)广东查河南; (6)广西查深圳; (7)海南查湖北。 6、西南区: (1)四川查西藏; (2)云南查重庆; (3)贵州查四川; (4)重庆查贵州; (5)西藏查云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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