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取得“工程技术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182号颁布时间:1997-04-09
1997年4月9日 国税函[1997]18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德国克洛克纳·洪堡.道依茨公司向湘乡水泥厂销售
水泥生产设备中“工程技术费”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
地税函[1997]035号)收悉。你省湘乡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通过中国国际招标公司
与德国克洛纳·洪堡·道依茨公司(以下简称洪堡公司)签证CDEFA-S943498合同,从洪
堡公司引进窑移地技改所需要的设备。合同规定洪堡公司除提供设备外,还提供与设
备有关的安装、系统试验、验收和正常运转以及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为此,
水泥厂将支付一笔“工程技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德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工
程技术费”不属三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因此,对上述“工程技术费”应做为洪堡公
司在华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税法及中德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