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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784号颁布时间:2001-10-29

     2001年10月29日 国税函[2001]784号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 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 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 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01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270   重庆 02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500   武汉 03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500   上海 04  南京长江油运公司        630   南京 05  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      50   武汉 06  中交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600   武汉 07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50   武汉 08  深圳市长航实业有限公司      30   深圳 09  上海长航企业发展总公司      30   上海 10  长航集团宜昌实业总公司      15   宜昌 11  长航集团武汉工程总公司      25   武汉 12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10   武汉 13  中国长江交通进出口公司      10   武汉 14  中国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10   武汉 15  珠海经济特区会海航运公司      5   珠海 16  长航集团武汉工贸公司        5   武汉 17  长航集团红光港机厂        18   宜昌 18  长航集团宜昌船厂         23   宜昌 19  长航机关江东船厂         46   芜湖 20  长航集团金陵船厂        100   南京 21  长航电机厂            23   武汉 22  长航集团青山船厂         50   武汉 合计                 3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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