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15号颁布时间:2001-12-06
2001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1]91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湖北、浙江、吉林、广东、山东、江苏、山西、云
南、湖南、贵州、河北、海南、黑龙江、福建、四川、河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
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海通证券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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