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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4)第2号颁布时间:1994-01-22

     1994年1月22日 财农税字(1994)第2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 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 层的“西安汽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汽车大厦” 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 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 (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 补缴契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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