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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2)第32号颁布时间:1992-07-08

     1992年7月8日 财农税字(1992)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发 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税征收需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 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买房屋 均照章交纳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购买房屋,仍按《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契税工作。无论征收或 免缴契税,均应办理有关契税手续。对应享受免税照顾的,及时办理免税发契。同时 要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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