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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将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规定的通知

财监字[1997]62号颁布时间:1997-11-22

     1997年11月22日 财监字[1997]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7 年3月11日至20日对群众来信反映你省安仁、桂阳两县增值税混库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了解,你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于1996年4月8日制定下发 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 知》(湘政办发[1996]19号)。该文对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入库作了如下规定: "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随增值税附征的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增值税及附征的个 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5的比例分别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即中央金库50%,地方金库50%。"安仁、桂阳两县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入 库执行了上述规定。   我们研究认为,你省以增值税为主的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按5:5的比例分别入 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不符合全省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实际执行中必然导致中 央收入混入地方财政;同时你省这种做法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 [1995]65号文件中关于"关于集贸市场税收要严格按税种分别征收,按级次、按科目分 别缴库"的规定。因此,请你省停止执行湘政办发[1996]19号文件中关于对以缴纳增值 税为主的集贸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按5:5的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即中央金 库50%,地方金库50%"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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