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国税发[199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
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
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
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
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
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
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
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
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
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
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
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
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
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