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88号颁布时间:1999-02-14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 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 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 路分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 企业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 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 规定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zsb99031103060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