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7号颁布时间:1994-07-07
1994年7月7日 (94)财税字第02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
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
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财税体制
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他金融、保险企
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以上税率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
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外商投资的金融、
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
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财
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纳税时予
以调整。企业按统一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决赔款准
备金以及按规定标准提取或掌握开支并按实支用的业务宣传费、代办储蓄及保险
业务手续费、防灾费等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实扣除,但企业超出国家规
定多提、多列或违反规定多核销的损失,应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剔除;企
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
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总
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
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按季集
中缴中央金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中
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按国税函发[1994]124号文件执行。中国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按国税函发[1994]124号文件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除其国内险业务的净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库预缴所得税外,涉外险及其他
业务净收入由总公司分季向国家税务总局预缴所得税;除此以外,其他各类金融、
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
规定交入中央金库。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律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独立户的金融、保险企业税后
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由财政部单独予以核定(税后利润上交办法另行通知);其
他金融、保险企业税后利润的各项分配比例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
定由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分别予以核定。
四、金融、保险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1994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作为中央财政固定
收入,一律上交中央金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保险业务收入地方分成的50%
的收入,平时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年度终了后由中央财政在进行两级财政结算
时予以返还。
六、国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的各类金融性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
定限期脱钩,没有脱钩的暂按总行(总公司)统一的所得税率55%缴纳所得税,所
得税收入归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