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3号颁布时间:1994-03-24
1994年3月24日 国税发[1994]0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劳改、劳教企业已纳入所
得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研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明确
的精神,现将对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
(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
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
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
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
征收企业所得阅。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
劳改、劳教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