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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3号颁布时间:1994-03-24

     1994年3月24日 国税发[1994]0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劳改、劳教企业已纳入所 得税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研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经济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明确 的精神,现将对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 (区、市)劳改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以及地市劳改、劳教单位直 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区、市)劳改局、劳教局以及地市劳改、 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劳改、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 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劳改、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 征收企业所得阅。   四、对挂靠劳改、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五、对劳改、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应监督其用于 劳改、劳教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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