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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各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财工字[1993]23号颁布时间:1993-02-01

     1993年2月1日 财工字[1993]2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93)中油财字第6号《关于河南省有关部门向河南两个油田征收矿产 资源补偿费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 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精神和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授权,地矿部正在会 同我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布实施。在国 家统一办法出台之前,各地不得擅自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征收管理及 资金分配使用问题,也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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