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6日 财办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
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中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所涉及铁矿山
企业的有关情况,请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填写相关铁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矿山企业名称及隶属或原隶属的钢
铁联合企业名称,2000年、2001年铁矿石产量、销量、课税数量,适用的税
额标准,资源税实际入库数、应缴数及汇总数。
二、请提供相关铁矿山企业2000年、2001年铁矿石资源税完税凭证及纳
税申报表复印件。
请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我部税政司。
附:一、省(区、市)2000年、2001年有关铁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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