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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龙泉市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6]156号颁布时间:1996-09-14

     1996年9月14日 国税发[199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 税务学院:   最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浙江省纪委、省高检院的大力支持下,严肃查处了浙 江省龙泉市饶龙轻工供销公司(以下简称饶龙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案件。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原龙泉市副市长陈春明受到撤销副市长职务和留党察 看的处分;原龙泉市财税局副局长徐建新(受处分前系龙泉市财政局局长、地方税务 局局长)受到撤销财政局局长、地税局长和党内一切职务的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 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2年初,广东汕头陶瓷生活用品公司饶平分公司的两名业务员找到龙泉市 经济协作办公室主任柯新华(原龙泉瓷厂厂长),联系在龙泉“联营”办公司,提出 货源由他们组织,龙泉提供工业发票,并按发票金额比例给龙泉方提取好处费。柯带 他们找了龙泉市副市长陈春明、市长柯焕然。听了他们介绍,两位市领导表示支持, 并召集财税局、工商局、协作办、法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厂家领导进行商量, 会上有的同志提出不同意见,但未被采纳。经市主要领导同意,陈春明于2月10日 至19日带领市府办、财税局、工商局、协作办以及龙泉瓷厂、木制品总厂等单位领 导共9人赴广东考察。临行前,带去了龙泉的发票样本。考察组返回龙泉后,陈春明 向市领导和市五大班子汇报了去广东考察的情况和双方达成意向的内容。随后,由陈 春明签发有关文件,成立了无经营场所、无开户银行、无分文资金的饶龙公司。为了 开票方便,刻制了饶龙服装厂、饶龙瓷厂和饶龙木制品工艺厂三枚公章,并领取了营 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   现已查明,自1992年初至案发,龙泉市饶龙公司共开出工业发票229份, 涉票金额6705万元,造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970余万元(已追回317万元), 龙泉市从中得利63万元。在此期间,龙泉市财税局经请示领导同意后,为骗税分子 开出假征税证明36份。更为严重的是,在市财税局收到省局发了的《关于磐安县税 务局违反税收政策的通报》,发现通报内容与饶龙公司情况类似,将《通报》复印送 陈春明等市领导后,陈仍指示市财税局派人前往深圳,把剩余发票开掉,该结的款结 回,并再次出具了假证明。   总局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在地方政府个别领导授意下,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 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案件。这起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它不仅暴露出一些地方党政 领导为了本地区或小团体利益置国家利益、国家法律于不顾,目无法纪的严重程度, 而且也反映出了个别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原则性不强等问题。 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总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教育,提高对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工作的认识。近几年来,由于各级 税务机关普遍加强了进出口税收工作的管理,加大了查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的力 度,使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骗税与反骗税斗争 仍很激烈,犯罪分子仍在千方百计地钻我们管理中的漏洞;一些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 还很严重,增加了查处骗税案件的难度;特别是个别税务人员参与骗税的案件还时有 发生。因此,反骗税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任务是艰巨的。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加强 对全体干部的教育,以提高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在思 想上建立起坚固的防线。   二、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税收的业务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税收政策办事,排除来自各方面要求变通税法或税收政策的压力;维护税法的 严肃性。遇到问题,要坚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报告的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出口税收的业务管理,加强防范措施,强化在进出口税收各环节上 对权力的制约,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加大力度,继续严肃查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税务机关 要把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作为当前反腐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执法监察工作的一 项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线索,要逐级上报,及时组织力量, 追查到底,并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国家税款的损失;对已经查实的案件,要 按照法律、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真正做到依法治税,确保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 彻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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