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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8]8号颁布时间:1998-03-24

     1998年3月24日 国税明电[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去年下半年发生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外经贸工作面临较严峻的形势。党中 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积极防范和化解由此带来的消极影响,干方百计保持我国经济 的稳定增长。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尽量减轻因亚洲金融风波给出口企 业带来的困难,支持外贸出口,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各级税务部门 必须努力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出发,密切注意国际国内 经济形势,深入外贸企业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当前,要特别注意 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通知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在严 格审核的基础上,对已纳税并真正出口的货物及时足额办理退税。对企业申报退税不 及时的,也要敦促。对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如非主要项目填写有误。但能排除骗税 嫌疑的,允许先办理退税,同时指导今后工作不再出现错误。总之.各地主管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快退税进度。要树立服务的观念,不允许出现“前松后紧”的 现象。更不得无故拖压税款,以确保今年退税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建立出口退税进度快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出口是税进度及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为中央领导 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从1998年1月起,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反映出口退税进度 的月报、季报等税收快报制度。在对出口企业每月的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 批、汇总的基础上,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十日前、每季终了后十日 内。将本地区上月(季)出口退税进度情况分别以月报、季报形式(具体见附表一、 二)传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收管理司。传真电话;010一63417601。 今年1季度的季报表必须于4月10日前上报。   三、认真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22号)精神,高度负责地做好1 997年度清算工作,理清历年陈积,轻装前进。清算结果要按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上 报。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将根据各地清算情况进行评比,通报表扬清算工作搞得好的地 区。批评清算工作搞得差的地区,并视情况进行抽查。   四、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   近一时期,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专用发票、报关单 等假单证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此高度重视。在加 快退税进度的同时,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征、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 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尤其要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货物 税收专用缴款书等重要退税凭证的审核和报关单等重要电子信息的对审。对有骗税嫌 疑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要及时函调调查,供货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要准确、清楚、 及时地回复。加快退税进度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有关退税单证、电子信息的审核。对比 门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和有意骗税的(包括已申报退税尚未办理退库手续的 货物),不论数额大小,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律停止出口企业半年以上退税权, 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对出口企业在停止 退税权期间出口的货物,在停权期满后也不得办理退税。对查处不力的案件和地区, 总局将督促查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那些明知供货企业弄虚作假,货物存在征税 不足问题而又开具虚假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提供不实函调回函证明的税务机关 和个人,一经发现,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肃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以上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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