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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至1997年间进口设备应照章纳税的函

财税字[1998]166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财税字[1998]1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关于对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备 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待遇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8]105号)国务 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办2701号)。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等有关部门,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绒公司)虽在1995年在 境内发行B股,但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三个涉外企业法、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及外经贸部1995年发 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发行境 内外资股及境外募股筹资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不能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鄂绒公司1995年10月由内蒙外经贸委批准成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 司,属越权行为,不能认定。后虽于1996年7月经外经贸部批准为中外合资股 份有限公司,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的规定,不属1996年 4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也不能享受备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 备在过渡时期减免进口税的待遇。   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文件明确规定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免征进口税收。鄂绒 公司进口设备是在1995年至1997年底期间,所以不能比照[1997]3 7号文件享受免征进口税收待遇。   鉴于上述情况,鄂绒公司1995年至1997年底期间进口的设备应照章缴 纳各项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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