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6日 财税字[1998]1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关于对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备
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待遇的再次请示》(内政发[1998]105号)国务
院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办2701号)。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等有关部门,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绒公司)虽在1995年在
境内发行B股,但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三个涉外企业法、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及外经贸部1995年发
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发行境
内外资股及境外募股筹资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不能享受外商投
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鄂绒公司1995年10月由内蒙外经贸委批准成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
司,属越权行为,不能认定。后虽于1996年7月经外经贸部批准为中外合资股
份有限公司,但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的规定,不属1996年
4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也不能享受备案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
备在过渡时期减免进口税的待遇。
三、《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文件明确规定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免征进口税收。鄂绒
公司进口设备是在1995年至1997年底期间,所以不能比照[1997]3
7号文件享受免征进口税收待遇。
鉴于上述情况,鄂绒公司1995年至1997年底期间进口的设备应照章缴
纳各项进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