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4日 国税函[1998]83号
海关总署: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
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31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
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财政
部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
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
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财政部(预算司),经审核批准
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
情况,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
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产环节应缴纳的税款
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附件:1997年度准予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