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国税发[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3-10
1998年3月10日 国税发[1998]32号
第七条 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除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税务与国库计算机联网专用缴款
书、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其基本项目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和税收定额完税
证的式样由各地省级税务机关自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
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制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票证各栏目尽寸、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
少空行等,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定。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
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向省级财政部门
领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集中统一印制。各负责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选择具备安全
和保密条件的印刷厂承印票证。
三、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
在各种票证的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制发样章下发各省级税务机关使用。
五、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式样,其刻制权限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自定,但不得下放到所级税
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刻制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都必须在省级税务机关留
底归档备查。
第八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
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
列要求发放、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税收票证使用情
况,按期(一般按季或按年)向上级税务机关编报下期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
划,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层层汇总,上报至负责印制的税务机关,印制机关根据
上报的数量安排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
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出口货物
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具备安全、保密条
件的发运单位负责发送各省级税务机关,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领取或发送时,
应有专人押运。
三、交接手续齐全、严密。所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
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或
"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
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
票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
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
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
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
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人员、扣缴义
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
发放。 第九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
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
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
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
用箱柜;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
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
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
证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
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
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
才能离岗。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
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小额税
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
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
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
此,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
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
质量,按合格票填开。
二、税收缴款书可由各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
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
纳各税的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
证填票质量。
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填开,完税分
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
完税分割单"到当地县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填开,并同时收回原缴款书和原分割单。
四、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
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
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
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五、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
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
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
所属时期填开票证。
六、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联网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
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
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
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七、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
个车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
或定期免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以及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
关免税证明核发。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
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八、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
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
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九、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
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十、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除税收票证
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套印在票证上。
十一、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
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
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
(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