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7-05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松花江牌系列汽车 HFJ6370F 2002.9.9—2003.12.3l
HFJ6370G
HFJ6370H
HFJ7110 2003.1.8—2003.1 2.3l
HFJ5016XJB 2003.10.10-2003.12.31
HFJ7130 2002.10.18—2 003.12.31
HFJ7l60BE28M 2003.1.22-2003.12.3l
HFJ7160BE2DM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