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33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
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
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 红塔山 25×(64+20) 11500办箱
全包装 46元/条
玉溪 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 55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 36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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