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338号)

国税函发[1995]338号颁布时间:1995-06-17

     1995年6月17日 国税函发[1995]33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3户企业生产的7个牌号的卷烟暂 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 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  红塔山 25×(64+20) 11500办箱           全包装        46元/条       玉溪  25×(64十20) 13750元/箱           全包装        55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000元/箱           全包装        36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全包装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