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溪、昆明卷烟厂5个已核价牌号卷烟烟支包装规格更正的批复
国税函[1999]565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国税函[1999]56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溪、昆明卷烟厂五个卷烟的牌号及烟支规格进
行更正的请示》(云国税发[1999]229号)悉,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核
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1999]301号)规定
的部分卷烟牌号、烟支规格更正如下:
一、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玉人”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二、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塔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三、玉溪卷烟厂生产的“阿诗玛”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四、昆明卷烟厂生产的“茶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
(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五、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卷烟,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
规定“特制红山茶”更正为“红山茶”,烟支规格由25*(64+20)全包装更正
为25*(64+20)全包装,计税价格不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