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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1996]369号)

国税函[1996]369号颁布时间:1996-06-24

     1996年6月24日 国税函[1996]36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玉溪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11个牌号规格的 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 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玉溪卷烟厂  玉溪   25×(64+20) 18750元/箱             硬盒全包装      75元/条        红塔山  25×(64十20) 11500元/箱             全包装        46元/条        阿诗玛  25×(64十20) 9250元/箱             全包装        37元/条        黄红梅  25×(64十20)  5500元/箱             全包装         22元/条        白红梅  25×(64十20)  4250元/箱             全包装         17元/条        恭贺新喜 25×(64十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昆明卷烟厂  云烟   25×(64+20)  9750元/箱             全包装         39元/条 曲靖卷烟厂  石林   25×(64+20)  4500元/箱             全包装         18元/条 红河卷烟厂  红河   25×(64十20)  3750元/箱             全包装         15元/条        红河   25×(64十20)  4500元/箱             硬盒全包装       18元/条 昭通卷烟厂  钓鱼台  25×(64+20)  4500元/箱             硬盒全包装       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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