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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79号)

国税明电[1994]79号颁布时间:1994-07-08

     1994年7月8日 国税明电[1994]79号 云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云南省玉溪卷烟厂、昆明卷烟厂生产的六个牌号卷烟最低计税价 格继续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4]28号通知规定执行。曲靖卷烟厂生产的“石 林”牌卷烟最低计税价格为每大箱4500元,每条18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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