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694号颁布时间:2001-09-11

     2001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1]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12日 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 税函[2000]793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量与总局2000年度核发的石脑油 溶济油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石脑 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 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