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4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
038号《
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
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
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