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颁布时间:1994-08-24

     1994年8月24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 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 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 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