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7日 [93]财会字第8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
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
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
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
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
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
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
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
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
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
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
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
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
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
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
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
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
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
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
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
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
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
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
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