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93]财会字第83号颁布时间:1993-12-27

     1993年12月27日 [93]财会字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 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 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 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投资"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 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 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 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税"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 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 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 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 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 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 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 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 消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 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 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 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 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 消费税,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 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 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 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 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