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7日 财税字[1996]85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大连、沈阳、哈尔滨、长春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
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9号)精神,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
售的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从1996年2月1日和4月1日起恢复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经研究决定,现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定额
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3.5元,调至每千千瓦时6.5元;将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征
收率由原2%调至3.7%。
非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2月1日、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
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