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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我赴外劳务人员进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补充通知

署监[1996]605号颁布时间:1996-07-20

     1996年7月20日 署监[1996]60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 996]208号)有关规定,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我赴外劳务人员, 海关凭其所持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 人员身份证明”办理其行李物品进境验放手续。最近,一些海关反映,有些劳务人员 因派往工作地点远离我使、领馆所在地,或派往我尚未设立使、领馆的国家或地区, 而无法取得“驻外人员身份证明”。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对上述劳务人员 进境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出具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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