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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通知

署监[1996]652号颁布时间:1996-08-05

     1996年8月5日 署监[1996]65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行邮税调整方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减轻税负,我 署已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适应扩大开放新形势,我署对现行《旅 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进行了修订,现下发你关。请随 公告稿(见附件一)将修订后的《分类表》(见附近件二)于1996年8月10日 对外公告,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表》将原四类物品改为二类,取消第四类。其中第一类物品限值由人 民币5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下(含1000 元);第三类物品限值维持1,001-5,000元(含5,000元)不变。   二、《分类表)第一、二类物品中的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管理。   三、《分类表》系海关总署制定各类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限量的基础,具体验放 尺度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及其所附限量表执行。   四、超出《分类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税价格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除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经海关特准可予以征税放行。   本通知及其所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实施之日起,我署于1994年11 月25日修订实施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予以废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 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 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 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2: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烟草制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酒精饮料  以下(含5,000元) 的其它生活用品 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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