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李、邮递物品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署监[1996]648号颁布时间:1996-08-05

     1996年8月5日 署监[1996]64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 34号),适应扩大开放新形势,简化各类进出境旅客分类,方便广大旅客进出境, 规范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以逐步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国情 的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制度,我们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下达。   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8号令于1996年8月10日对外公布,自 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进出境的旅客,包 括因公和因私出国人员等各类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港、澳、台胞等各类中国籍非 居民旅客。 二、鉴于经常进出境旅客和出境旅游旅客(如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 旅客、“港澳游”、边境旅游等游客)以及边境居民等情况特别,为加强管理,授权 拱北、九龙、南宁、昆明、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长春、大连、哈尔滨等海 关根据本关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第九条明确的海关只放行他们旅途必需物品的 原则,另行制订管理规定,报总署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规定》对各类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管理较以往有关规定均作了 程度不同的放宽,设置了统一的“限量表”,尤其将历来单列的限制较严的港澳旅客 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合并其中,放宽了对这部分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限量,照顾了港澳 旅客正常合理需要,使港澳旅客享受着与其他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如华侨、台湾同胞 等)一样的“国民待遇”,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和“一视同仁”的方针。这对于 争取港澳同胞,保证'97和'99顺利回归,促进港澳繁荣、稳定与发展必将产生积 极的影响。 四、旅客携带物品超出规定免税或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对 超出部分的征税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 准予征税放行的第三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兔税的,公历年度内同一 品种不得重复。 五、对旅客中的重要统战工作对象或其他特殊对象,需要予以特别照顾的,海关 验凭有关地、市级接待部门出具的证明,提供进出境便利。   六、对华侨、台胞等中国籍旅客“按公历年度首次进境”验放物品的做法予以废 止。今后,对上述旅客不再区分是否属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均按〈中国籍旅客带进 物品限量表》的规定验放其行李物品。为便于识别,各关验放物品后,应在旅客护照 底页沿底线自左向右加盖年份章(直径0.5cm,各关自行刻制)。   七、对国务院国发[1995]34号通知明确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我驻外 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海关仍按署 监[1996]208号和240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对其中的我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进境物品,仍按国务院国函[1 989]59号文件规定最多连续免税四年。   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的,仍按现行规定准予 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八、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持证明、证件不符要求、或在留学期间临时进出境, 或自毕(结)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一年回国的,对其进境行李物品,海关一律 验凭其所持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九、旅客在境内免税上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 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名物品单一品 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予以从宽掌握。 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 品,可不合并计算。 十、鉴于委托代办和集体办理免税外汇商品手续问题较多,为加强监管,防止漏 洞,对旅客在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免税外汇商品,应由本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 续;对持多本护照、单证集体购买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中,应注意 发现持变造护照套购免税外汇商品的情事,一经发现,即予扣留证件立案调查,并及 时报署。   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供应对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关应根据《完税价格 表》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现行销售的商品按新的物品“分类表”重新审定归类。   十一、本通知实施后,以往所发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及所附《规定》内容相抵触 的,一律予以废止。随本通知附发的《废止文件清单》(见附件二),请与《规定》 同时对外公布。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附件二:废止文件清单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 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以往所公布有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 止。 署长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6年8月10日 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