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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我国出境游客携带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监二(一)[1994]74号颁布时间:1994-02-22

     1994年2月22日 监二(一)[1994]74号 广东分署,广州、九龙、拱北、黄埔、江头、江门、湛江、佛山、福州、厦门海关:   据我驻外使馆反映,近一、二个月来,一些我国游客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等城市的 街头摆摊,售卖中国药材和小手工艺品,有些小商人已开始利用旅行团,雇用游客协 助带货,化整为零,携带出境。因在街头售卖的中国成药品质较差,有些已失去疗效, 甚至含有危害健康的类固醇和其他毒素,已引起马来西亚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已采取 一些措施。   我国游客无照行商,销售劣质药材,不仅违反当地法律,而且败坏我国商品在国 际市场上的信誉,任其发展下去势必造成不良后果。为此,请你关加强对出境旅游者 所带物品的检查,严格按限值验收并应坚持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请广东分署、福州 海关会商省府办公厅和当地旅游、侨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加强综合治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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