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5月10
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详见附
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
胶(税则号列:40024910、400249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
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
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氯丁橡胶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
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氯丁橡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
地不是日本、美国或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
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
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
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如何征收反倾销
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11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氯丁橡胶已经
缴纳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
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
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5年5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
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
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
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
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2: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日本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3%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2%
其他日本公司 151%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151%
欧盟 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 11%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 53%
(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其他欧盟公司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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