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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棉花实施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6颁布时间:2005-04-30

     2005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6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于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按“关税配额外暂 定优惠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税方式和适用税率   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以滑准税方式征收,税率滑动范围为5%-40%。 具体税率按下述原则确定:   (一)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0.029元/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 税率为5%。   (二)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0.029元/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按 下式计算:   Ri=INT{〔Pt /(Pi×E)-1〕×1000+0.5}/1000(Ri≤40%)   其中:   Ri-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当Ri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取值40%;   Pt-常数,为10.531元;   Pi-每千克CIF价(美元);   E-美元汇率(人民币元/美元);   INT- 取整函数(即:小数点后面的数一律舍去)。   二、适用产品范围   适用范围为税号52010000项下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进口的棉花, 企业申报时,商品编号填写“5201000080”,名称填写“未梳的棉花(关 税配额外暂定)”。   三、进口手续   采用上述方式进口的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安排。货物进口申报时,企 业需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出具的“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 花配额证”。配额证的商品名称栏中注明“棉花(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商品编号 5201000080)”,备注栏中注明“监管代码e”。采用上述方式进口的棉 花,应在报关单上填报商品编号5201000080,随附单证栏内同时填写监管 证件代码“e”。   四、加工贸易适用问题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以上述方式进口棉花,备案时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前述“关税配 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对于需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管理的企业,海关 按照本公告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征收台帐保证金。如因特殊情况内 销时,在本公告执行期内,按照本公告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补征税 款和缓税利息,在本公告执行期外,按照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五、适用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在上述安排下,于2005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关进口的棉花。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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