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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1-16

     2003年1月16日 税委会[200311号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建议对 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请示》(外经贸部公平发 [2003]3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部分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02]10号)规定的实施 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中,部分中国国内不能生产或数量质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 钢铁产品(产品具体描述见附件)配额使用到量后进口的,不再加征关税。   本决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首批配额到量后不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所涉税号    产品描述 1  冷轧普薄板(带)      72091800    板厚≤0.3mm且宽度≤900mm的冷轧钢板             72091500.72091600. 72091700.72091800. 含碳量>0.55%的冷轧钢板             72092700.72099000 2  冷轧不锈薄板(带) 72193200.72193300.             72193400.72193500. 铝含量在2%-4%之间的冷轧不锈钢                72202000     72193400    宽度≥1320mm且厚度为0.5-1mm的冷轧不锈钢                72193500    宽度≥1320mm且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不锈钢                72202000    碳含量在0.42%-0.50%之间的冷轧不锈钢 3  热轧普薄板       72083900    板厚≤1.1mm的热轧薄板 4  彩涂板         72107000    镀铝锌基板(铝含量在4%-6%或54%-56%之间)的彩涂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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