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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4号颁布时间:2003-07-09

     2003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已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 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附件1)。根据国务院关 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 收反倾销税,具体事项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 (税则号48010000、48026110、48026910,产品规格为每 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等,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 762毫米、1562毫米等),继续按照反倾销税税率表(新闻纸)(附件2)所 列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新闻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 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 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海关按照附件2所列的其他加拿大公司适 用的比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但进口 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 厂商的,海关按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比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新闻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执行。   四、对于经海关检验归入税则号48010000 、48026110、 48026910项下的新闻纸,如企业认为其进口的货物并非用于印刷报纸、刊物 而不应适用反倾销措施的,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对其征收反倾销 税。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的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附件2:反倾销税税率表(新闻纸)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加拿大 豪森纸浆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57% 阿森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 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7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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