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征收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特别关税的紧急通知
署税发[2002]166号颁布时间:2002-06-28
2002年6月28日 署税发[2002]16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26号),实施临
时保障措施的普通中厚钢板的进口量已达到关税配额总量,将于2002年6月28
日开始对超出配额总量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加征特别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以下简称
《海关公告》)的规定,自2002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普通中厚钢板
(税则号列72083700、72085200)按20%的税率加征特别关税。
加征特别关税的上述产品的原产国别为未列入《海关公告》附件3中的国家和地区以
及附件3所列的韩国和印度。
原产于《海关公告》附件2所列国家的上述产品按《海关公告》第八条的规定执
行。
二、总署正在开发有关征税程序。在征税程序下达前,请各关暂时采用手工方式
加征特别关税并做好征收特别关税的统一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