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2]153号颁布时间:2002-06-13
2002年6月13日 署税发[2002]15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详见附件1)按1%计征进口
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执行期
限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
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远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由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
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
单》);进口的船用设备和关键部件,由船舶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防
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在附件1清单规定的限量内审核,分批出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
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办理证》)。进口企业(指承
造内销远洋船的造船企业,下同。船用设备配套生产企业进口关键部件统一由使用该
配套产品的造船企业办理手续)凭《通知单》和《办理证》以及其他进口所需的单证
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减税手续。
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及部件依照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证》金额额度内对
照附件1清单,对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等进行审核和核减,出具《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二、附件1清单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则税目、设备和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
件实际用途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则税目遇到调整,以调整后的
税则税目为准。
三、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内销远洋船用
设备及关键部件,代码:421,有关参数库的维护请注意查收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
维护传真。
四、上述减免税目应按照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
五、各审批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附件:1、内销远洋船关键部件和设备清单(略)
2、《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略)
3、《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