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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2]153号颁布时间:2002-06-13

     2002年6月13日 署税发[2002]15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详见附件1)按1%计征进口 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执行期 限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 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远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由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 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 单》);进口的船用设备和关键部件,由船舶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防 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在附件1清单规定的限量内审核,分批出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 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办理证》)。进口企业(指承 造内销远洋船的造船企业,下同。船用设备配套生产企业进口关键部件统一由使用该 配套产品的造船企业办理手续)凭《通知单》和《办理证》以及其他进口所需的单证 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减税手续。   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及部件依照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证》金额额度内对 照附件1清单,对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等进行审核和核减,出具《进出口货物 征免税证明》。   二、附件1清单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则税目、设备和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 件实际用途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则税目遇到调整,以调整后的 税则税目为准。   三、上述减免税项目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内销远洋船用 设备及关键部件,代码:421,有关参数库的维护请注意查收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 维护传真。   四、上述减免税目应按照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费。   五、各审批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附件:1、内销远洋船关键部件和设备清单(略)    2、《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略)    3、《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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