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0]231号颁布时间:2000-04-12
2000年4月21日 署税[2000]2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996年起,我国陆续公布了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目前已公布16类
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但由于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在进口管理上除个别品种
外,大部分关税配额商品仍沿用国家计委下达进口计划,实行绝对数量配额和许可证
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管理,经商有关部委,现将配额内、外税率的适用等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加工贸易备案时,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
续,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海关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税率征收台帐保证
金或接受担保。
(二)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经批准内销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
息;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已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
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如企业未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
关税配额外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考虑到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税后,其税负已可以起到限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的作
用,可不再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规内销或者转让加工
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署法[1996]636号)的规定加处罚款。
(三)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的,其偷漏税税额均按关税
配额外税率计算。
二、其它监管方式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由企业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
成交进口的商品,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商品,以
配额内税率为基础减半征税。
(二)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按以下办理:
1、企业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边境小
额贸易项下进口的,按配额内税率减半征税。
2、企业未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
(三)企业走私违规进口,计算偷漏税税额适用税率: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适用配额内税率;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适用配额外税率。
三、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