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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0]231号颁布时间:2000-04-12

     2000年4月21日 署税[2000]2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996年起,我国陆续公布了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目前已公布16类 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但由于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在进口管理上除个别品种 外,大部分关税配额商品仍沿用国家计委下达进口计划,实行绝对数量配额和许可证 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管理,经商有关部委,现将配额内、外税率的适用等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加工贸易备案时,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 续,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海关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税率征收台帐保证 金或接受担保。   (二)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经批准内销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 息;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已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 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如企业未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 关税配额外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考虑到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税后,其税负已可以起到限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的作 用,可不再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规内销或者转让加工 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署法[1996]636号)的规定加处罚款。   (三)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的,其偷漏税税额均按关税 配额外税率计算。   二、其它监管方式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由企业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 成交进口的商品,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商品,以 配额内税率为基础减半征税。   (二)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按以下办理:   1、企业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边境小 额贸易项下进口的,按配额内税率减半征税。   2、企业未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   (三)企业走私违规进口,计算偷漏税税额适用税率: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适用配额内税率;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适用配额外税率。   三、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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