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意见的函
财税政字[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3-25
1998年3月25日 财税政字[1998]4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的
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7]10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
意见:
一、鉴于目前保税区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漏洞很大,我们认为,在对
保税区设立目的、功能、性质、区位设置、管理方式等诸问题未明确定位之前,
不宜再设立新的保税区。
二、珲春市虽然地处中、俄、朝交界地区,边境贸易发展较快,但由于远离
海港,陆运和空运也缺乏有利的条件,发展大规定出口加工贸易的优势并不明显;
加之,珲春市地理位置较偏,又需依托他国港口发展边贸、仓储和转口贸易,客
观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我们认为,珲春市建立保税区的客观条件并不具备,
不宜设立保税区。